最高法院:焦化产能能否单独司法拍卖处置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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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索引
(2022)最高法执监23号,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、晋中市明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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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当事人
申诉人(利害关系人):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。
申请执行人:晋中市明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。
被执行人:山西路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。
被执行人: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。
03
基本案情
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晋中中院)在执行明亮小额贷款公司与路鑫能源公司、鑫峪沟煤业、朱福连、朱其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,中国铝业不服该院拍卖焦化产能的执行行为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,请求晋中中院中止(2020)晋07执恢47号案件中对路鑫能源公司的110万吨焦化产能的拍卖。
晋中中院认为,经生效判决确认,中国铝业对路鑫能源公司所有的生产设备(焦炉等)拥有抵押权。产能指标与焦炉设备均为进行生产的必要条件,将焦化产能单独拍卖,势必会影响整体的生产,同时也会造成焦炉的价值减损,不利于社会资源的价值实现。综上,中国铝业的理由成立,拍卖行为存在不当。故作出(2021)晋07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,裁定撤销该院(2020)晋07执恢47号执行裁定书(拍卖裁定)。
山西高院认为,被执行人路鑫能源公司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晋中中院依法作出(2020)晋07执恢47号执行裁定书,拍卖已查封的路鑫能源公司名下的110万吨焦化产能指标,符合法律规定。中国铝业虽享有案涉焦炉的抵押权,根据法律有关规定,对执行标的享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不能阻却执行,但对抵押物拍卖款优先受偿,且拍卖裁定并未处置抵押物,故晋中中院的拍卖行为并不会妨碍其抵押权的实现。中国铝业主张晋中中院及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处置涉及到焦炉,请求中止涉案标的物的拍卖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,也不符合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情形。故,晋中中院撤销(2020)晋07执恢47号执行裁定不当,该院予以纠正。
04
裁判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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